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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职务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3、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在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方面的开支,应该由委托人(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公司仅对其内外经营管理的开支以股东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实务中,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应根据所需的开支制定全年财政预算,内容应详细列出管理中的各项收入和开支。对于赤字的出现,一般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物业管理公司对下一年度的开支预算估计过低;(2)由于出现突发性意外,需要修理共用设施;(3)有部分业主因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作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的一种手段,由此造成管理费收缴不齐,物业管理公司也因此财政不足;(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未能及时催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导致欠款无法追回,亏损逐年增加。对于以上原因导致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现赤字,如属于正当的、合理的支出,物业管理公司是有权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的,这一般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此权利要求业主补齐一定的费用,在此之前,应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并争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当然,如果是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赤字,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则是无法律上的依据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公司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损失,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应当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在合伙期间对其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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