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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了外遇,受害女性在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丈夫损害赔偿。往往受害女性向法庭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都是相当高昂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提出高额赔偿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犯有重婚罪;要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即使符合损害赔偿条件,根据法院以往的判例,赔偿额通常与事者的心里预期相差过远。笔者在法院从事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也代理过很多此种案件,赔偿额一般在几千元居多,判决几万元的案例也遇到过,但及其少见。所以,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心里落差和降低案件诉讼费损失。
6月2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犯故意杀人罪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林。被告吴女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2009年9月,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经被告吴女要求,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就外出打工。为此,被告吴女于2009年9月17日晚上11时许用被子把小孩吴林捂死,后被告吴女跳水自杀,但被家人发现后将其救起。2010年4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吴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院认为,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结婚后,因被告吴女平常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加上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而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外出打工,引发被告吴女用被子捂死小孩吴林,现被告吴女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吴女的行为给原告吴男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被告吴女被判处长期徒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吴男提出离婚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女要求原告给予两万元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女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头大猪,因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6月2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犯故意杀人罪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林。被告吴女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2009年9月,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经被告吴女要求,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就外出打工。为此,被告吴女于2009年9月17日晚上11时许用被子把小孩吴林捂死,后被告吴女跳水自杀,但被家人发现后将其救起。2010年4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吴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院认为,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结婚后,因被告吴女平常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加上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而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外出打工,引发被告吴女用被子捂死小孩吴林,现被告吴女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吴女的行为给原告吴男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被告吴女被判处长期徒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吴男提出离婚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女要求原告给予两万元的经济补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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