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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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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做出应急使用单位或个人交通工具或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药费,并处理尸体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公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障碍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责任认定,如果障碍评定确实不合适,就不相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证据。在第三种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或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停,双方根据调停协议履行的,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不受理或受理后,作出拒绝诉讼请求的判决。为此,提醒广大老百姓,交通事故诉讼需要有合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交通事故纠纷并不容易。遇到类似情形,最好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帮忙,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实体性法律维进行权,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效的不能起诉。无效的欠条具体如下: (1)欠款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下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类人书写的欠条无效。 (2)在欠条中对于欠款的意思表示不是欠款人的真实意思,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欠条。 (4)欠条中的内容违法,也就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欠条,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欠条,例如:赌博、走私等活动产生的欠条。 (5)欠条中没有欠款人本人的签名或者他人伪造欠款人签名的,该类欠条的内容并未得到欠款人的确认,故欠款不发生任何的效力。
(一)告诉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⒋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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