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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购买电饭煲导致受伤的,可以向销售该电饭煲的商家或生产该电饭煲的销售者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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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①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则机动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司机没有支付赔偿的能力,则车主可以继续索赔。
关于开车门引发他人碰撞受伤的潜在责任分配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 若没有履行适当的警示或提示行为,导致开动车门时与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产生碰撞事故,那么驾驶者将被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2. 如果在停车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不按规定停放等,同时驾车者在开启车门前也未进行任何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从而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那么车内的乘客以及驾驶员都将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 即使在停车过程中并无违规行为且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但由于驾驶者在开启车门前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仍然可能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此时,另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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