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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二)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三)中选企业或候选企业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采购活动秩序。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采购承诺,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由他人实施;(三)挪用援外物资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四)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受援国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负责更换或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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