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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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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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