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4.2 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看伤情鉴定结果和行为性质,以确定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还是民事侵权--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处理方法、维权对策。 伤情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对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是某一学科的法律专家、不是法医学专家,律师可以对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运用,但却没有资格根据您简介的具体伤情给出鉴定意见.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是不需要做伤情鉴定的,如果被侵害人要求做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开具委托书,被侵害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自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4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3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