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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

2023-05-24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以及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才能认定为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严禁伪造、冒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损害合法持卡人及发卡机构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击。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刑法中的信用卡与目前金融机构所谓的银行卡,虽名称相异,但涵义相同。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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