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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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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合同有的内容有: 一、产品具体内容;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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