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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遇持刀行凶

2023-06-10
今年6月7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乘坐公交车上班,检察官遇持刀行凶。上前只见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突然拿出刀,向与他争执的黑衣男子捅去,黑衣男子胸腹部受伤,血流不止。见此情形,李某某没有多想,举起旁边的一辆共享单车,准备砸向灰衣男子,制止他继续行凶。灰衣男子见状立即转身要跑。 “当时与行凶男子有三米左右的距离,旁边还有不少群众,如果他继续持刀伤人或持刀劫持群众,后果不堪设想。”李某某说,他趁着男子转身之际,从背后将其扑倒,用自己的身体死死压住男子,同时双手摁住男子持刀的右手,迅速将刀具夺下,扔向旁边的草丛,在群众的帮助下将该男子制服。在控制住行凶男子后,李某某及时稳定伤者情绪,告诉伤者平躺不要动,保持均匀呼吸,并指导旁边的群众帮助伤者止血,请群众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数分钟之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不幸的是,受伤黑衣男子因伤势过重,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6月19日下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李某某颁发见义勇为奖励金5000元,并向全市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号召全体检察干警向李某某同志学习,学习他挺身而出、不畏危险的见义勇为精神,学习他展现出的新时代检察干警的浩然正气。 据悉,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翟某,今年38岁,因感情纠纷与黑衣男子发生冲突后拔刀伤人,目前,已被公安经开分局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知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本罪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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