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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已经发生犯罪事实,并在客观上产生一定结果,可以认为是具备了犯罪的整个过程。 未遂: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外界某种因素干扰,中途终止未能...
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根据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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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认定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1、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5、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1)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2)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6、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对于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毒品犯罪未遂论。因为其所贩卖的毒品并非真毒品,不可能在社会上造成事实上的危害后果,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以贩卖为目的所持有的毒品,比如祖传所得、接受赠与所得、或者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盗、抢、骗等)所得等,如果行为人有贩卖行为,则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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