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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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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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