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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
女方起诉离婚在外地可以起诉。起诉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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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本文讲的都是诉讼离婚的离婚管辖问题,协议离婚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好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去哪离婚,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只能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有些情况,原告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外国居住,原告在国内生活,就只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了;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的人已经没有居住地和常住地,所以只能由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地域管辖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而非军事法院审理。
离婚诉讼也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离婚的方式是: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2、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等; 3、法院在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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