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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谁赔偿谁

2022-08-15
应该由检察机关赔偿损失;两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一)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国家职权。 2.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 3.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共同过错。 4.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认为,这一条文体现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意思是: 1.在拘留后提请逮捕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在一审判决无罪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不对此前因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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