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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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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最近一英寸的照片2、提交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无虐待、遗弃收养人的保证等)。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盖章确认;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需提交未婚证明.已婚需提交结婚证明.离婚需提交离婚证明.丧偶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发行,无工作单位由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行);5、县级以上医院发行的身体健康证明书;6、提交收养人和收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一代同一代同一代同一代同一代同一代的血亲子女,需提交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收养人和收养人相关证明书;8、其他收养人需提交收养人相关资料。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及调查:业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12个工作日)。 4、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归档。 5、交费发证:登记人员出具《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登记人员制作并发放《收养登记证明书》。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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