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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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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 1、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构成教唆犯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又可能起不同作用等特殊性,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色、做手势)。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从故意形式上说,共犯教唆犯的成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单独教唆犯的成立一般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持间接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劝说,威逼利诱他人去犯罪的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守法好公民,这是不对的,具有下列违法犯罪条件,会被起诉成立教唆犯。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否则这个人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2: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行为,教唆犯的目的是让被教唆人犯罪,做违法事情,如果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教唆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那么两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罪,但是教唆人实行了教唆行为,那么教唆人的教唆罪名成立,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3:教唆罪名成立的形式没有限制,包括口头刑事教唆、以书面的形式教唆的,还可以是某些暗示性动作,像手势动作等,但是如果教唆犯在教唆的过程中已经使得被教唆人丧失自由的程度,那么教唆犯就是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为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些不特定的犯罪的,是很难被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特定的时间地点手段等。4:是故意教唆行为,教唆犯只能是故意教唆,具有故意行为,过失是不被认成为教唆犯的,教唆犯自己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使得被教唆人产生犯罪行为,教唆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被称为故意实施犯罪,教唆犯教唆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5:已经有犯罪意图的人就不能被称为教唆对象,但是如果有行为人明知他人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但是还是在旁边煽风点火,帮助行为人坚定犯罪动机的,并且行为人构成犯罪了,则不能被称为教唆犯,是叫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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