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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获得非法利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类似的经营,取得非法利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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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罪与非罪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类似营业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类似其公司和企业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商品交易,而是具有规模和长期的特点 所谓自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并不问所谓的为他人经营,而是指为自己未出资但从中获得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只要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之一。 同类业务是指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类别3。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的,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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