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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转让权利。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债权人可以转让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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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性质转让;(2)不得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转让;(3)不得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当事人同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抗争。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与第三人抗争。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债权,但要通知债务人,并且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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