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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一,遗产房的重建和拆迁补偿的分配: 1,已经继承完成的遗产,当事人应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2,继承人太多,不能分割的,可以协商处理,受让产权的一方,折价补偿其他未受让方; 3,继承人各方放弃产权的,可以出售后,按继承份额分配该款项; 4,拆迁补偿分配参照上述重建房处理; 5,拆迁补偿可当然也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 6,如果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二,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房屋继承分配证明如下 证明省公证处:根据档案记载或询问知情人,兹证明死者 ,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在省 市 区(县)因 死亡。死者生前住址: 。死者的配偶是: ,(是/否) 健在,他们(是/否) 原配夫妻。死者共有 个婚生子女,(有/无) 收养子女,(有/无) 非婚子女,(有/无) 继子女,他们分别是:(列出姓名、出生日期) 死者父母亲的情况(注明父母姓名、是否健在。如父母已故,注明死亡时间、地点。如父母死亡情况因历史远久的原因无法查明的,请填写:死者父母姓名不详,在其去世前去世)。 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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