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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职工的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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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上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2%上解,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省级调剂金每年上解一次,根据使用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上解比例,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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