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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荆;(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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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暇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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