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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问题想撤销的话,必须是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总体来说,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撤销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不是任何在情况下都可以撤销。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需要撤销。但是如果另一方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很可能判决离婚。所以,签署协议离婚之后对于离婚本身而言是不能撤销的。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办理离婚登记前协议并未生效,如果一方对协议事项反悔的,是可以撤销的。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现一方在存在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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