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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
本罪与,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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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伪造和变造的金融凭证。如果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明知,即不知道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比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劫但不知情的;或者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假金融凭证,完全不知道,因为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非法占有。否则,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但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然决心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本罪与,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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