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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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