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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
定作人直接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即可,但是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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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行使承揽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行使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时间、或者条件达到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一旦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了。第二种是行使法定解除权,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八条有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只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主要有:(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3)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4)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5)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6)保证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验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酬金;提供材料;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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