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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刑标准,具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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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 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新刑法典第166条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所谓盈利业务,是指本单位中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业务。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这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明显地背离市场价格,以本单位与自己的亲友进行交易的名义损公肥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主要表现在,在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原材料等商品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人质次价高的商品。 最后需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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