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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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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工作人员财物的;(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的;(三)有其他妨碍、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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