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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5-01-17
特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罚如下: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2.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 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 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 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3.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 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 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 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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