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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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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夫妻共同生活,有义务相互支持,有权控制共同财产,有良好的情感基础和密切的生活联系。因此,配偶作为第一级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和子女既有自然情感,又有法律支持和支持关系,也是适合监护人的主要人员。
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方法: 一、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若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监护能力按顺序担任; 2、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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