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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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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为故意犯,行为犯,即明知无权制作印章而故意为之,同时只要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其结果如何,结果的轻重只是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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