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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股东身份确认;二为对于争议“股权资本”的处理。 股东身份确认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理论上存在形式说与实质说两种观点,实务中也存在章程、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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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忽视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不能清算,债权人声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这里的债权人并不排除税务机关的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可以作为税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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