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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审判员三人...
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审判员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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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祝好!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查死缓的案件。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审批权是审查审批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权利。
该说法错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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