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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 1、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出租他人作品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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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著作权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大众提供某一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要客观的引用,不能任意的篡改和歪曲他人的作品的原意。 1、因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件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当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时事新闻涉及的报道,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或无法避免地再现及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或以汉语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某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提供于中国少数民族参考、学习。 4、不以营利为目的将某一作品提供给盲人,以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5、国家机关人员因公务职责,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7、出于学校课堂教学原因或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人员及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8、对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言论。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本馆内通过网络提供合法出版的作品以数字、依法为陈列、保存版本化形式复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其中陈列、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失窃,或该作品存储格式已不适用,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的作品。 并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而侵犯作者本人的著作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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