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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是比较模糊单一的,以致在离婚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夫妻双方为了房产扯皮的情形,现在新的民法典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我们就一起来了解...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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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 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同居期间产生的,应当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一般属于共同财产。相反,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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