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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按理说,企业不应发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时期,部分企业在机制转换过程中,经济效益滑坡,亏损现象也常有发生,企业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出现了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下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旦这些企业破产,就会发生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清偿”的精神,单位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的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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