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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没收。没收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处罚权,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2、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区县城管无执法权。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并无权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但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强拆,这主要是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当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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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具有权利直接没收东西。对影响城市整洁、道路安全等的摊贩的物品可以暂扣,是城管执法权的一部分;但应和平合理的执法,妥善保管没收、扣留的物品。
根据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法建筑的处罚权来自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法规的决定。只有以下两项权利:1。强制拆迁权:强制拆迁不符合城市外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2。处罚权: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只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城管不具备处理交通违章的权利,城管的处罚是越权,驾驶不需要处理。在我国能对管辖范围内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就只有所在县、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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