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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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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防御、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森林火险防控等工作需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设施,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公安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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