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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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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如果是婚后购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价值。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院会综合考虑的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一直跟谁生活,双方的教育程度等来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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