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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欠债人一直不还的话,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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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列义务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会被加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强制执行没有财产,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会被列入黑名单,这里的黑名单是指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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