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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2.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3.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
我的老父亲瘫痪在床,请了一位保姆代为照看,但现在我们发现其对我的老父亲有虐待行为,请问刑法对此种情形有没有相应的规定?保姆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答:今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保姆对你老父亲有看护职责,对你老父亲进行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十九、在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 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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