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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冒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构成犯罪有以下几个要件: ①行为人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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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公司的设计已经注册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商标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你公司的设计若只有形状、色号与对方公司的设计不一样,其他的产品性质、用途等都一样的话,你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如果你公司不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你公司的产品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公司设计的产品,不易发生混淆,则你公司不构成侵权,你公司可以此抗辩。5.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你公司构成侵权,你公司不仅要赔偿对方公司的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6.如果就有关侵权与否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若不使用他人商标将无法表示该指示性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三是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在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如,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实务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类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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