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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2-11-01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连带之债。概括转移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移,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包括合同义务的承担。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其效力适用于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在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场合,由于第三人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或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并不随之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但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场合,由于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内容也就原封不动地移转于新当事人,所以,和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不同,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移转于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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