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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的权责关系如何划分?

2024-12-24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在本质、占有质物的条件、实现、请求返还质物的条件、消灭以及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在请求返还质物的条件方面,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在消灭方面,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此外,留置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法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但不能随意创设;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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