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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市政府不予审议。...
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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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在市政府法定权限内;(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四)草案与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协调、衔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中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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