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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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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是否会退钱: 1、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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