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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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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二、变更名字的流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具体以公安局要求为准。
姓名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必须本人办理,并随户口本、身份证、十指指模印制,约需一周即可取证明。准备两张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当地派出所领取两张《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空白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正确。将《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取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道)签字盖章,并请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道)出具证明。如果是学生或者有单位,学校或者单位都要出具证明。(4)本人写好户籍改名申请书,随身携带上述证明和户籍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要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一般需要3人以上)签订同意意见后才能办理新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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