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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己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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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具体特征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判决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司法机关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4、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
由于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考察改造,不予关押执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缓刑的期限作了规定,但实践当中,有的法院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缓刑犯的执行不及时,致使部分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当中也有公安机关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缓刑犯在释放前要交纳生活费用,有的要通知家属来交纳,这样造成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人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使缓刑犯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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