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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交通事故赔偿的护理费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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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医疗或康复过错所需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水平和需要护理的人数确定金额。根据受害者的治疗阶段,分为治疗期间的护理和残疾后的护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士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士,参照当地护士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住院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那么护理费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的,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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