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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缓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满了,如果没有新情况,那么便恢复执行了。另外,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关于暂缓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有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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