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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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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怎样核实证据的问题您可参考以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刑诉若干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为了保证对证据调查核实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设定一个前提,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等到场。经研究认为,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形宜由司法实务把握,故只作原则规定,未作国语具体规定。关于到场人员的范围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为“检察人员、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有意识认为应当通知作为证据材料主要收集人的侦查人员到场,以促使侦查人员树立取证以服务庭审为中心的观念。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并非庭审活动,应当考虑司法成本,不宜将参与范围规定过大、程序设计的过于复杂。必要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足以保证调取、调查、核实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被告人往往处于羁押状态,可以由其辩护人代为表达意见,可以不通知到场。证人参与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容易受到上述活动的影响,影响其客观地陈述证言。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侦查人员到场,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构造。因此法院如何核实证据,未采纳上述建议,仍然将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的人员范围规定为“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父亲共同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5);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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